資源類型 |
聲援個案及議題 |
資料識別 |
E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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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
五二○事件律師團共同聲明 |
創作者 |
角色 |
文章作者 |
名稱 |
台灣人權促進會、江鵬堅、田再庭、李勝雄、高瑞錚、張政雄、蘇貞昌、郭吉仁、鄭勝助、吳松枝、魏早炳、李文傑、蔡明華、謝長廷、陳水扁、莊國明、廖學興、洪貴叁、詹順發、周弘憲、蘇煥智、林明華 |
主題與關鍵字 |
主題 |
集會結社自由、司法人權 |
關鍵字 |
五二○農民事件、林國華、邱煌生 |
內容描述 |
台北地方法院就520農民事件定7月18、25日及8月1日開庭審理,7月18日台權會五二○律師團對檢警單位能否獲致公正獨立之審判提出質疑:一、6月16日檢察官提起公訴,翌日起訴書尚未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全體在押被告即遭刑事庭提訊進行訊問;二、在押被告皆有固定之職業與住所,試問有何具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三、刑事庭訂定之提訊日期剝奪其餘被告到場表示意見或請命對質之權利;四、部份警察涉嫌行使暴力,豈能僅以衝突之他方所為之供述作為唯一犯罪之證據?五、刑事庭應命警局將持有之錄影帶全部送案,蓄意剪接取捨之影帶恐怕已遭歪曲;六、憲警在現場任意踢打拳毆民眾,被告被逮捕後續遭刑求逼供;七、邱煌生貨車是否能預藏一噸重之石塊與磚塊?八、軍事委員會、行政院、最高法院檢察署何以有權對本案審理法院提出「指示」? |
出版者 |
「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運動檔案及文獻之數位典藏計畫(Ⅱ) |
出版日期 |
1988年7月18日 |
書名 |
五二○農民事件 |
頁次 |
頁1-4 |
典藏單位 |
台灣人權促進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