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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類型
聲援個案及議題
資料識別
E047-036
文章標題
相關新聞標題: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
創作者
角色
文章作者
名稱
劉志原
主題與關鍵字
主題
司法人權
關鍵字
徐自強案、共同被告、不利於己、共犯、死刑
內容描述
本文解釋何謂「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之意思。如果同一刑案中,有ABC三位被告,三人即為「共同被告」,若BC兩被告都自白坦承犯行,即屬「不利於己」之自白。若A堅稱無犯案,但已自白犯案的B與C均分別指證A也屬於共犯,則法官將依據BC的證言,判A有罪。在徐自強案中,徐雖一直否認犯案,但同案兩名被告已自白犯罪,且均指稱徐犯案,故徐遭判死刑。(2004年7月24日《自由時報》,第18頁:社會話題報導內容)
出版者
「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運動檔案及文獻之數位典藏計畫(Ⅱ)
出版日期
2004年7月24日
書名
徐自強案
頁次
頁1
典藏單位
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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